农村商业银行互访、交流合作机制建立



2011年8月27日,全国25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董事长(行长)在吉林省长春市签署了《关于建立互访、信息交流和业务合作机制的协议》,这是全国农村中小银行签署的首份涉及互访、信息交流与业务合作多方面的协议。
协议中成员单位共约定13项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到其他成员单位考察学习。
二、被考察单位应本着热情友好的原则对来访考察学习成员单位予以接待。
三、被考察单位应为考察者尽可能创造便利条件,在不影响本单位利益的情况下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四、成员单位自2011年9月开始进行内部信息交流。
五、信息交流的范围包括本单位内部印制的各类报纸、简报、信息等。
六、特殊需要的相关资料也可以单独申请交流、
七、指定本单位办公室为信息交流的具体承办部门。
八、业务合作范围主要包括货币市场资金调剂拆借、票据贴现转帖现业务等。
九、凡属银行间货币市场成员单位,应优先解决联系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调剂拆借。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头寸互补机制,当某一成员头寸不足时,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账户、价格、期限实行快速融资,保证成员单位流动性安全。
十、联席成员单位之间应优先提供票据业务资源,优先办理代持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优先办理成员行贴现与转贴现业务。
十一、制定专属于农商行机构的业务标准。规范成员单位的业务流程,在会员单位之间形成专属于农商行机构的票据业务行业标准。
十二、联系成员单位之间应积极寻求开展更加广泛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十三、所有成员单位都应该信守诚信,为成员单位负责,因本行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应予以赔偿。
